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松原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1,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21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向发行
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1,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410.0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为 1.50%、第五年为 2.00%、第六年为 2.50%。
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8.7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2 月 7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2030 年 7 月 3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本次可转债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评级为 A+。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4 年 8 月 1 日(T 日)。
(六)发行对象
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松原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
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1,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包
销。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松原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31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松原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8126 元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发行人现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226,188,7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226,188,700 股。
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
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893”,配售
简称为“松原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 日(9:15-11:30,13:00-15:00)。每个账
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
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数量获配松原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
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配松原转债。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
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
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370893”,申
购简称为“松原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
张(100 万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
即 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继续进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
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
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
购无效。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网上有效申购总
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数量认购;当网上有效申
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
上发行总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松原股份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8 月 2 日(T+1 日)公告本次
发行的网上发行中签率。
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于 2024 年 8 月 5 日(T+2 日)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松
原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1,000 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4 年 8 月 5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
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
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
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
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
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
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八)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松原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松原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十)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基数为
销金额为 12,300.0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
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
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
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
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
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
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
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
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
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该余
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五)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
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六)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
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
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
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
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
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T-2 日
星期二 《发行公告》、
《网上路演公告》等
T-1 日
星期三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星期四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星期五 进行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刊登《中签号码公告》
T+2 日
星期一 (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
购资金)
T+3 日
星期二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星期三 向发行人划付募集资金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
电 话:0574-62499207
联 系 人:叶醒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电 话:021-68822013、021-68822012
联 系 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参军入伍靠能力不靠关系、靠素质不靠送礼。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应征青年及家长,入伍信息以各级兵役机关发布的信息为准,入伍手续通过兵役机关正规渠道办理,要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工作,自觉遵守廉洁征兵各项规定,公平公正参加征集活动,自觉做到“六不”,即不“托关系”“找门路”,为自己或孩子当兵说情打招呼;不给征兵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股指杠杆证券杠杆,搞请吃吃请和其他违规违纪活动;不虚报应征信息,出具不实证明材料;不隐瞒影响参军的病史、身体疾患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接受征接兵单位单方家访或约见、私自为征接兵人员提供方便;不因未达目的而散布谣言、诬陷他人,遇有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